来源: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更新时间:2023-05-10
吕环罚字〔2023〕026号
山西兴县华润联盛车家庄煤业有限公司: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140000060718997W
地址:吕梁市兴县蔚汾镇程家沟村
法定代表人(负责人):王守国
山西兴县华润联盛车家庄煤业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环境违法一案,经我局调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一、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、证据和陈述申辩(听证)及采纳情况
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,发现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建设排水沟、导流渠、拦矸坝的违法行为。
以上事实,有我局2023年1月5日的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和照片等证据为凭。
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。
我局于2023年3月29日下达了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吕环罚告字〔2023〕015号)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、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。
以上事实,有我局《行政处罚事先(听证)告知书》(吕环罚告字〔2023〕015号)和2023年3月31日的《送达回执》等证据为凭。
你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我局递交分类下达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。依据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对你公司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另行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你公司煤矸石填埋场未建设排水沟、导流渠、拦矸坝的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和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》的规定,我局对你公司处伍拾叁万元整的罚款;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
逾期不缴纳罚款的,我局可以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;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,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。
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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